去年赴美完成上市的迅雷[微博],新年伊始便遭遇了诉讼。
1月19日,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就迅雷的多项侵权行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迅雷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的诉讼费用。
当人们以为这又是一起司空见惯的版权侵权诉讼时,迅雷发表声明回应此案,称“美国电影协会日前宣称的其单方面提起的诉讼破坏了双方的合作基础,违反了其在《内容保护协议》中的承诺,无视迅雷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努力”。
而这一切,都得从迅雷上市前说起。
双方早有摩擦
2014年6月24日,迅雷在美国纳斯达克[微博]成功上市。而事实上,这并不是迅雷为赴美上市的第一次努力。
早在2011年,迅雷便做好了赴美上市的准备,甚至选定了挂牌时间:2011年7月21日。
但就在迅雷上市前夜,包括索尼、华纳、新艺宝、环球在内的7家唱片公司对迅雷提起诉讼,称迅雷客观上参与、帮助了侵权录音制品的非法传播,请求法院判令迅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同时要求迅雷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050万元。
有业界人士表示,就是这起诉讼,直接让迅雷在2011年的上市计划流产。
2014年6月,迅雷再次赴美上市时,其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招股书中,再次提到了版权侵权诉讼的风险:美国电影协会可能将迅雷告上法庭。
这早有先例在前:2008年,美国电影协会曾宣布,其6家电影制片公司成员已经在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迅雷,要求认定迅雷侵犯著作权,并赔偿总额超过700万元人民币(6.2494, -0.0078, -0.12%)的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还要求迅雷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保证将来不再犯类似行为。
为了解决这一不稳定因素,2014年5月,迅雷与美国电影协会签署了《内容保护协议》,旨在共同维护知识产权。
而正是这份原意缓解诉讼压力的《内容保护协议》,却在签署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成为二者讼争的导火索。
关于该《内容保护协议》的具体内容,法治周末记者向迅雷和美国电影协会北京办事处发函询问,但截至发稿时,均未得到回复。
不过有消息称,该《内容保护协议》要求迅雷实施一套内容识别技术系统,以确保通过迅雷的服务而获取的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的版权作品是经过合法授权的。
信息安全成关注焦点
针对该协议中的内容,迅雷在其官方声明中表示:“迅雷公司一直积极推进该协议的执行,但在过程中遇到了不符合中国法律和监管政策的风险,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其中涉及信息安全的问题进行调查。作为一家在中国运营,为亿万中国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企业,迅雷公司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并保护用户的权利,因此迅雷公司正在就《内容保护协议》的相关条款与美国电影协会积极协商并寻求替代方案。”
对于迅雷在声明中所提到的《内容保护协议》“涉及信息安全的问题”,迅雷并未作更多的解释,不过迅雷方面负责人此前在接受采访时,曾透露过与此相关的信息:在签订该协议时,美国电影协会要求迅雷安装一个插件来解决盗版问题,但迅雷方面表示此插件会导致信息泄露,因此交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此举被美国电影协会认为是迅雷方面故意拖延,由此起诉迅雷侵权。
面对这起诉讼,迅雷称:“迅雷始终愿与美国电影协会共同处理此事,但一如既往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迅雷保留采取下一步行动的权利。”
“作为一家经营影视内容的上市公司,版权对迅雷而言非常重要。《内容保护协议》的签署,为迅雷上市扫清了版权质疑的障碍。”北京市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说,“而另一方面,美国电影协会也看中了迅雷所拥有的数亿用户,如果每个用户观看电影都能付费,这绝对是一笔可观的费用。这份协议对双方而言,是可以互利、双赢的。”
至于该《内容保护协议》中可能涉及到的信息安全问题,梁宏刚表示,由于对协议中所采取的版权保护措施披露的信息较少,如果该系统自动收集用户的信息,而又不受迅雷的控制,这显然不利于信息安全。
“但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而言,既然该合同已生效,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守约一方可以起诉对方违约。”梁宏刚认为,“但美国电影协会没有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而是直接提起版权侵权之诉,选择了更为严厉的打击措施,我想目的是向迅雷施加压力,迫使其按照合同实施相关的内容保护措施。”
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玉烨教授则表示,关于该协议是否存在信息安全问题,需由我国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如果确实存在,那么该合同条款当属于无效条款,迅雷可以不执行。”
合理注意或全面监管
重庆市协同创新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齐爱民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盗版是全球性问题,包括美国网络上盗版也是普遍存在的,因为盗版而采取一定合理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迅雷方面声称的插件涉及信息安全后患成立,迅雷又拥有数亿用户的信息,无疑会对我国公民的隐私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对我国的网络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则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深思和重视。
“美国苹果公司源源不断地把用户信息发往美国服务器、美国政府棱镜门全球监听事件,这些都还没有结束,我们必须要提防那些假借盗版问题来收集中国公民的海量大数据、并可能危及中国主权的行为。”齐爱民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在齐爱民看来,美国电影协会出头叫板迅雷,其争议的焦点在于,迅雷是否有全面监管盗版的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外的法律,包括美国的法律,迅雷只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远远低于这种全面监管的义务。”齐爱民说。
黄玉烨则表示,从美国电影协会的诉求来看,其核心争议点是由于合同的履行问题而引发的版权保护纠纷。而这,往往也是我国互联网公司在与国外版权机构合作过程中所时常遇到的问题。
近几年,网络版权问题越发受到重视,国外版权机构屡屡发起对我国互联网企业的版权诉讼,各大互联网公司也纷纷注重网络版权工作的开展。对此,黄玉烨提出了几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尊重他人的版权,如果要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应当取得授权;其次,需要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使用的版权作品、使用作品的方式和期限等事项,都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再次,我国对作品的引进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相关企业在作品的引进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最后,进行对外合作的我国公司,对于自己拥有的版权作品,也要进行有效的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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