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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一个“失败”的律师?

如何做一个“失败”的律师?是的,你没有看错,小编也没有写错。无论你是老律师还是新律师,平时我们看的文章无一不是教你如何做好,那么这次,我们就来谈一谈如何做错。本文译自美国顶级律师事务所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著名合伙人Mark Herrmann的著作《坏脾气的法律执业指南》(The Curmudgeon's Guide to Practicing Law),相信在你阅读完本文所列十条经验过后,你一定会明白什么算是失败了。
 
十、只要清楚地标明是“初稿”,就不会有人介意写得是否清楚。
 
当Robert McNamara还是国防部长的时候,一位年轻的助手为McNamara写了一份备忘录。两周后,McNamara把这位助手叫进他的办公室并质问道:“你最多只能做到这样吗?”助手连连道歉,他花了一周多的时间修改初稿并将新的一稿放在了McNamara的桌上。
两天后,McNamara又一次叫来这位助手:“你真的最多只能做到这样吗?”助手这次更加真诚地道了歉:“噢,不是的,McNamara先生,我可以做得更好,让我再为您写一稿吧。”
助手用整个周末的时间疯狂地修改那份备忘录,他把这一稿改到了闪闪发亮的程度。周一早晨,助手将他的宝贝放在了McNamara的桌上。当天下午,McNamara又一次叫来助手:“你的意思是你真的最多只能做到这样吗?”
助手爆发了:“是的,他娘的,我最多只能做到这样了!我最多只能做到这样了!你还想让我做什么呢?我最多只能做到这样了!”
McNamara点点头:“好的,现在我会去读它了。”
(译者注:罗伯特·斯特兰奇·麦克纳马拉(Robert Strange McNamara),1916年6月19日-2009年7月6日,第8任美国国防部长,为美国史上任期最久的国防部长)
 
 
 
这是个笑话。在某种程度上。对新律师最重要的一个要求,和对人生最重要的一个要求一样,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他人的角度想一想你所做的每件事。从我的角度来说,我希望看到一份重点突出、易读、睿智的备忘录,我希望能够不做任何修改就将这份备忘录转发给客户,我希望你们能够写出可以让我们直接签字、递交的诉状,我对重新修改你们的工作成果毫无兴趣。
 
从你们的角度出发,你们也应该追求同样的结果。你们应该要求自己的工作成果没有瑕疵。想要在这个律所获得成功,你需要赢得的最重要的东西就是信任。如果我信任你们,我会在我的案子中找你们帮忙。如果所里的每个人都信任你们,那么每个人都会想让你们帮忙。你们会得到可做的最好的任务,而且你们将能挑选最有意思的项目。你们将能选择给你们最重要职责的项目,你们的事业会蒸蒸日上。
 
我知道我什么时候会信任你们。信任不是在我每年填写评估表时才去想的东西。当你们告诉我没有合适的案例,但我去图书馆找到了这样的案例时,你们会失去我的信任;当对方的诉状引用了你们从未提醒过我的极具破坏力的案例时,你们会失去我的信任;当你们引用初审案例却没有提到后续的上诉时,你们会失去我的信任。
 
当你们交给我一份备忘录,而我发现自己需要立即去图书馆重读你们讨论的案例时,我们的关系就没得救了。如果我不相信你们,我们的职业关系就失去了意义,我会找其他律师来帮忙。如果你们失去了所里高年级律师的信任,你们就没法成功。我知道没有新律师想对我说McNamara的助手最终跟他说的话:“我最多只能做到这样了。”如果你们最多只能做到这样而我仍觉得这是垃圾,怎么办呢?你们也许宁愿交给我一份“初稿”,以便在我说它不好时,你们可以抵赖。
 
我总是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这让我感到失望。有律师告诉我:“我没有太多时间来做研究。这里有两个那个领域的案例。我没有使用Shepardize功能(译者注:在美国案例检索中用来查看某一案例是否被后案推翻、确认、引用的功能)来研究它们,也没有做详尽的检索,但我觉得您会想看看我找到了什么。”你们宁愿给我两个案例并道歉,也不愿给我一份得出了你们无法否认的结论的备忘录。
 
自己留着它。闭嘴。我不需要垃圾和一句道歉。我需要答案,必须有人找到答案,必须有人对答案负责。如果你们不做检索,那我就得去做检索。但我找你们帮忙的首要原因就是要避免让一个高收费的合伙人去做检索。给我答案,不要给我劣质的工作成果和借口。
 
我会一直把你们的样子和署着你们名字的工作成果的质量联系起来,如果我把你们的样子和一堆煤渣联系起来,我在其他案子上就不会再找你们帮忙了。你们将无法为你们的工作成果开拓内部市场,并且你们将没有机会在本应被提供给你们的众多任务中进行选择。你们的经验会很受限,并且你们将无法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我不保证你们会在本所获得成功,你们最好的工作成果有可能不会吸引我;也有可能不会吸引所里的其他律师。但我保证一份糟糕的文稿连同一些借口,绝不会吸引任何人。给你们自己一个机会,让律师们把你们的样子和钻石而不是煤渣联系在一起。同时,在你们挖钻石的时候,想一想我的时间安排。当你们的秘书在下班前五分钟把你们已经等了一整天的材料的初稿交给你们时,你们会(合情合理地)想杀掉他。为什么他要将你们置于让你们无法顺利地实现你们共同的目标的境地呢?你们想今天就完成终稿,他想按时回家,为什么他让这两个目标相互排斥呢?
 
我对你们会有同样的感觉,如果诉状周一早上要交,不要在周五晚上7点才把初稿交给我。我会怎么想?“这个蠢货想毁掉我的周末,让我来审阅诉状并完成终稿。”更糟的是,不要在周二的晚上7点交给我一份诉状并建议周三一早来听我的意见。相信我:这是一个我可以拒绝的建议。你们想干什么?你们在上班时间工作,而我被迫在夜晚和周末工作?如果有可能需要对你们的文稿做大幅的修改——我保证,确有可能——早点把它交过来。这是确保你们和我能够以双方都方便的日程工作的唯一方式。
 
最后,如果你们没在做我交给你们的任务,马上告诉我。有时在大半夜,你们会失望地从你们的法律助理那里得知他还没有开始收集你们下午四点确定的需要汇集的证据。你们会想:“如果他没有在做这个任务,为什么他不告诉我他没有在做呢?那样的话我可以找其他途径解决啊。”
 
在你们为我做法律研究时也是一样,如果你们没有在做,马上告诉我。我会通过其他途径完成任务。如果你们等到最后一分钟才告诉我你们没有完成任务,我们就要倒霉了。这绝不是经营律所的方式,我们也不会这样经营我们的律所。
 
 
 
九、因他们希望我记很多工作小时,那为什么不多记些呢?
 
在本所,你们的职责不是记时。我重复一遍:你们的职责不是记时。你们有一个职责:以尽可能低的费用去尽可能高效地代理我们客户的事务,用卡多佐的逻辑和莎士比亚的雄辩来书写诉状。如果瞬间就完成了,就不记录写诉状的时间。如果你们用了十五分钟写到了完美的程度,那么你们就,不情愿地,在你们的工作时间表上记十五分钟。如果,你们由于人类能力的限制,用了三十分钟才写到完美,那么你们就(带着更多的遗憾)记录下额外的十五分钟。在我看来,如果你们是完美的律师,你们就会以最小的成本做出优秀的工作成果。
 
当我去想象某人在“记时”时,我会想起我的孩子们以前是如何练弹钢琴的。他们是好孩子,他们每天都会坐在钢琴前尽职尽责地记三十分钟。在这三十分钟里他们会看五六次表,看看是否到了半小时。在这半小时里他们会去三四趟厕所,他们会询问我两三次我能不能帮他们练习,每次都试图把我拉进长时间的讨论。最后,在过去了二十六分钟时,他们开始问我是否可以跳过剩下的几分钟,只有今天会这样。
 
这不是在学钢琴,这是在“记时”。当我听到新律师告诉我他们因需要记录的工作小时数而感到压力时,我会有同样的感受。如果你们工作出色,你们总会有很多事要做,“记时”的事无需担心。如果你们感到自己需要多记时间了,那么请去找另一家聘用你们的律所吧。你们在本所的唯一职责就是追求客户的目标,“记时”不在日程之上。
 
记录时间这个概念只有三个用途。最根本地,客户想要复核法律账单,传统的账单不包含任何信息,例如,它们仅仅写着“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一万美元。”客户坚持要求律师披露他们的时间,从而可以复核费用的合理性。如今,我认为记录时间仅是一项行政杂务。在这个世界上只有少数人和公司愿意为你我偿还抵押贷款并让我们的孩子完成学业,这些人就是我们的客户。我们必须将我们的日常开支和利润在他们当中进行分摊。通过记录时间,我们能粗略估计分摊给每个客户的数值。为客户工作的时间是公平有效地分摊我们的费用的基础。
 
此外,我们需要一些制度性方法来了解谁在忙而谁有空为新项目工作。通过收集律师们的工作时间记录表,我们可以判断出谁有空为新的工作提供帮助。但是,除了这些作用外,记时别无它用。如果你们曾带着记一些时间的想法来工作,而不是帮助客户追求其利益,那就回家去吧。客户不需要你们的帮助,我们也不需要你们的帮助。
 
八、忽略事实,只研究法律。
 
在不知道事实背景的情况下是无法回答法律问题的。没有事实,就没有可回答的法律问题。存在事实,才存在法律问题,而且它们都有答案。有时,正确的答案是:“这是没准的事,没有人能预料法院会对这个问题作出什么判决。”但是每个问题都有一个答案,而且每个答案都与事实相关。不言而喻,你们必须特别留意与我们客户情况相关的事实,确保你们在开始法律检索之前就明白了相关的事实。不过,对你们所依据的案例的事实多多留意也同样重要。我有时会因新律师忽略了他们所读案例的事实而感到吃惊。
 
第一,注意司法事实。你们必须知道你们正在读的案例是来自于州法院的还是来自于联邦法院;你们必须知道你们正在读的是初审法院的审判意见还是上诉法院的审判意见。我在这里公开地承认,直到我做法院书记员时我才知道联邦副刊(Federal Supplement)只包含初审法院的审判意见,而联邦判例汇编(Federal Reporter)只包含上诉法院的裁决。你们现在不必承认你们也不知道,自己保守这个秘密吧。
 
第二,注意你们正在读的案例的地域事实。例如,如果我正在克利夫兰的联邦法院进行一个案件的诉讼,我会想以当地的案例为依据。我们更喜欢能在诉状里写到美国最高法院或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恰好处理了相关问题。
 
不过,如果当地的上诉法院没有作出过判决话,别无选择,如果俄亥俄州北部地方法院(译者注:克利夫兰为该地方法院所在地)的一位法官就此问题作出过陈述,我们会很乐意引用这个案例,我们会说“本法院”已处理过该问题。
 
如果我们只发现两个有用的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的案例,我们会在诉状里写“联邦法院”已处理过该问题。如果我们只有一个你们从没听说过的州法院的初审意见,我们会说:“事实上,许多法院认为……”你们无法在不知道所依据的案例的地域事实的情况下撰写诉状。
 
在单纯的地域层面之外,会有一些法院因其特定的专业知识而出名。这也会影响到诉状用语的选择。例如,如果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证券法的一个问题作出了裁决,我们会在诉状里强调该法院的名字。同样,当我们讨论一个行政法的问题时,我们会提到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的名字。
 
最后,你们必须留意会影响你们正在读的案例的效果的时间事实。由于联邦证据规则1975年才颁布,所以1975年以前的证据类案例会有风险。由于1983年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才开始替代职业责任示范守则,所以那一年以前的道德规范类案例会有风险。在你们执业的过程中,你们将了解到更多这类相关的日期和事实。注意学习这些日期的必要性,并且在你们阅读案例时对日期保持敏感。
 
 
 
七、忽略事实,只看案例判定了什么。
 
案例的裁判内容才是初审法院所做的事情,其他的内容只是穿着睡袍的老人们在讲废话。我时常因年轻律师喜欢在不明白案例的裁判内容的情况下谈论案例而感到震惊。例如,一位年轻律师也许会说Roe诉Wade案判定在怀孕的前三个月里有符合正当程序时的堕胎权,错。Roe诉Wade案的裁判肯定了一份认定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为违宪的判决,其他的一切只是对这个裁判的解释。
 
对于你们和我讨论的任何一个案例,我希望你们知道案例的裁判内容和程序历程。在初审中,裁判内容通常是初审法院在经陪审团或法官审理之后批准或拒绝了一个申请,支持或驳回了一项异议,或做出了一项判决,上诉法院会以初审法院的裁判为基础而行动。通常,上诉法院会维持、推翻、撤销、发回重审,或采取这些行为的某种结合。你们必须始终能够描述案例的程序历程以及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判的准确内容。就这一点我写过一篇备忘录,你们也许想看一看。
 
最后,在我们了解一个案例之前我们无法理智地思考它,而我们只能通过研究案例的裁判内容才能了解它。
 
六、谁需要查书?便捷的电脑会给我一个合适的案例。
 
如果我在讲这部分时破口大骂,请大家原谅我。许多年轻律师会以打开电脑并在Lexis或Westlaw上进行文字检索寻找案例开始他们的法律研究,这几乎必然是错的。当你们为我工作时,不要以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做文字检索开始你们的研究,除非我明确地告诉你们那样去做。
 
为什么我坚持这样?首先,你们如不先找到柴草堆,就没法找到里边的那根针。假设我们告诉路人甲我在宇宙的某个角落,并且让他来找我,路人甲不应一开始就随机地找几个地点来看看我在不在,相反,他应该先试着对我可能在哪里有一个大概的概念。
 
路人甲应该以向银河的方向寻找开始他的搜索,在那里,向太阳系寻找会缩小搜索范围,如果路人甲随后观察第三颗行星,他会更接近目标,在那里,他的搜索应该缩小到北半球、俄亥俄州、克利夫兰、这个房间,我们的路人甲此时会有比较高的几率找到我。
 
如果你们在找一个特定法律问题的权威案例,你们不应怀着会找到所需要的东西的期望,开始搜索整个案例库。首先,你们应该阅读一份二级资料(比如一篇优质论文的某一章)来了解相关法律领域的概况。然后,你们应该浏览案例摘要中的描述。通过浏览几十个(或几百个)案例的摘要,你们会对这一法律领域有一定的理解。然后,完整地阅读看起来最相关的案例。只有在此时,在你知道柴草堆的位置、大小、形状之后,你才能机智地找到那根针,使用文字检索来完成你们的研究。
 
如果你们以其他方式开始你们的研究,你们会被我发现的。我已活得足够久了,你们没法愚弄我(至少在法律研究上)。如果我让你们帮忙做法律研究,而半小时后你们回来并坚持说没有合适的案例,我就会明白你们在Lexis上做了文字检索,而没有做真正的研究。我会去图书馆,浏览一篇论文,阅读案例摘要中的描述,阅读相关案例,然后找到我们需要的案例,我会考虑在下一个案子里找其他律师来帮我。
 
 
 
三十天后,我们的财务部门会告诉我,我得为你们在一台电脑前浪费的时间向我们的客户收取几千美元,我必须得决定是否应当向客户收取这一费用。在我作出决定后,我会决定再也不和你们一起工作,你们的工作成果的内部市场将会萎缩。
 
这并不代表我反对在法律研究中使用电脑。很多纸质版的材料你们也可以在网上看到。我不介意你们如何完成背景资料阅读,只是,我认为研究不能以在电脑上做文字检索开始。我同样坚定地认为如果没做过文字检索,研究就没有做完。在你们了解了相关法律领域并阅读了相关案例后,就必须用电脑来查找通过摘要无法发现的案例。
在为一个案例编写摘要时,会有一个人阅读并思考这个案例。这个人——摘要编写者——是不完美的。因此有些案例不会被列在所有相关的索引号下,未被正确列编的案例会在索引号系统中消失。
 
有时候,摘要体系自身的结构也会导致错误。比如,曾有很多年(也许直到今天),West Publishing公司都有一个规则要求刑事案例只能分配到刑事法律索引号。如果一个刑事案例对一个普遍适用的重大问题做出了决定,West公司仍然坚持不给这个案例分配任何民事法律索引号。一个探讨了“审议标准”(Standard of Review)的重要案例可能因此只能在刑事索引号下被找到。在为一个民事案件做研究时,你们可能不会想到去看刑事案例。如果不用电脑就不可能找到所有相关的案例。
 
但是,完全依靠电脑也同样不可能找到所有案例。例如,电脑无法有效地检索使用常用词语的复杂语句。如果原告在一审时放弃了陪审团审判,他在二审时还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吗?在电脑上用文字检索来研究这个问题将会很困难。
 
同样,一个词如果有多个同义词的话,也会导致电脑检索不完整。比如,法院也许会把一个位于案件核心位置的“男孩”称作那个“未成年人”、“孩子”、“少年”、“年轻人”或者“幼童”,以及其他可能的称呼。除非你们能想到所有可能的同义词,你们的电脑检索就无法完整。
 
最后,简单的印刷错误也会让电脑无法找到案例。我数年前通过一手信息得知在美国只有一个案例支持懈怠原则(doctrine of laches)在某种程度上的适用。那个案例当时还未出版,所以无法在摘要中找到。而且使用电脑检索也无法找到那个案例,除非你们能想到把这个原则的名称误写为“解怠”原则(doctrine of “latches”)。
 
我还曾尝试研究“法律忽视琐事(the law disregards trifles)”这一法律原则,其拉丁语写法为“deminimis non curat lex”。可是除非你们把“minimis”一词中的一个或者两个“i”换成字母“u”,你们的文字检索就会错失相关的权威案例。使用电脑来结束你们的研究。使用电脑来查找近期的案例。使用电脑来查找特定法官写的法律意见。但不要把计算机文字检索当作典型法律研究的第一步。
 
五、只要我知道了大致情况,就没必要读完所有案例。
 
你必须阅读所有案例,而且,你应该为有这样的机会感到庆幸。首先,通过阅读某一领域的所有案例,你可以了解与我们主要关心的事有关的全部法律领域。你会发现做法律检索的新思路,还会偶然发现其它应当深挖的方向。因为你可能是一个诉讼团队中唯一读过这些案例的人,你充当着大家共同的眼睛和耳朵。
 
其次,如果你不读完所有案例,我们可能会在我们案子后续的进程中遭遇可怕的意外。将会出现一些你没有读过但对我们不利的案例。只有让你读完所有案例,我们才能避免可怕的意外。
 
再次,作为初级律师你有一项重要任务:做一块海绵,汲取法律之水。你只有不到一两年的美好时光(尽管这听起来像是诅咒)——仔细阅读很多案例的时光。这是你学习法律的短暂时机。
 
当你做过某一领域的法律研究后,你应当成为所内在该话题的专家。如果其他人有这一领域内的问题,你应当能够不假思索地给出一个可靠的回答。你应当已经思考过那些案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确定哪些案例裁判正确、哪些裁判错误,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并且心中明确法律应是怎样。如果你没有做到任何一点,你就没有像应有的那样把你的法律研究任务当作礼物来对待。
 
在你为我做法律研究时,不要担心你所花的时间。在极宽的期限内,欢迎你按已所需做足够多的法律研究,以理解相关的法律领域。你所花的时间应该收客户多少钱是我的事,我会根据需要公平地为账单打折。你唯一的任务就是做一块海绵,汲取法律之水,成为宝贵的资源。要不遗余力地这样做。
 
我还有个秘密要告诉你,没有人曾因过于谨慎而未能在本所成为合伙人。当我们决定提升合伙人时,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会考虑我们是否会担心你在诉讼中代表对方。如果你是不可或缺的,我们会留住你。如果你不是,你就有危险了。你可以通过比其他人更了解事实和法律来让自己变得不可或缺。花时间来让自己变得不可或缺,我会留意账单的事。二十年后,人们会因你所阅读、理解的那些案例以及你据其作出的判断而珍视你的见解。现在是将你自己变为一个将被人珍视的律师的时候,不要浪费时机。
 
 
 
四、只要我知道了大致情况,就没必要读完整个案例。
 
为了搞懂某一法律领域,你必须阅读所有相关案例。而且你必须完整地阅读这些案例。我们须要知道我们所引用的案例是支持有利于我们的主张的,并且,我们还须知道这些案例不会在其他方面损害我方客户的立场。我们不能引用内容中有一两句支持我方客户立场的话,但最后认定我们的客户应当败诉的案例。如果我们因为你在一个案例的脚注6中找到的话赢得了申请,但却因你完全忽视的裁判内容而输掉案子,我们的客户会不开心。
 
当我们写诉状时,我们会尝试用有逻辑、有说服力的方式去讨论相关案例的裁判内容。我们不会将从多个案例中挑选出来的有利内容拼凑在一起,也不会忽略分散在有利内容之间的不利内容。阅读所有相关案例,完整地阅读这些案例。
 
三、主题句?句法?语法?
 
我高中时就不再为这些事费心了。自己完成编辑工作。如果你不编辑自己的文稿,我就得被迫做此事。你的时间比我的便宜,所以应该是你来完成编辑工作。不仅如此,我还喜欢与能够做出完美无瑕的工作成果的年轻律师一起工作。除非你自行完成编辑工作,否则你的服务的内部市场就会变少,你能够选择的工作也会逐渐变得有限。
 
在我写完一份诉状后,我会回过头来重读它,只看文体问题。我会阅读每一个段落,看看它是否有一个主题句。我会阅读每一个句子,确定它不长于三行半。(普通读者只能记住长度在三行半内的句子的开头。如果句子有五六行长,读者的思路就会断,被迫回过头来重读句子的开头,这一点无法改变。)
 
我会阅读我的文稿,缩短段落长度,删除被动句,并替换动词“to be”(译者注:例如将I want it to be replaced的被动表达, 替换为I want toreplace it的主动表达)。我会阅读我的文稿,斟酌用词,尝试选用更多有趣的词。我会阅读我的文稿,找出拼写和语法错误。
 
在你为我起草诉状时,你的文稿最终会成为我们的文稿。在我们之间,没有理由让我比你更自律。你应该能够像我一样仔细地进行编辑,我期望你这样做。
 
 
 
二、我只被问了一个小问题,没有理由劳神去想其他东西。
 
没有小问题这种东西。你无法在不知道一个法律问题提出的背景时回答它,所以你必须确保明白自己正在处理的所有工作的背景。不要指望我提供背景给你。我可能得花三天时间为一个重要的取证做准备,花两天的时间为一场上诉辩论做准备,花一天的时间为会见客户做准备。我能花多长时间来为让你帮忙做个法律研究做准备呢?最可能的是一点时间也不花。我会突然发现我们需要做一些法律研究,然后我就会拿起电话。我不会提前准备好有条理地安排这个任务给你,所以我会凌乱地描述它。我会无意地遗漏相关事实,还会掺杂不必要的信息。当我描述完这个任务后,你会不明白我想让你做什么。这种情况下,你不仅仅是可以提出疑问,你必须提出疑问。只有你坚持,我才能有逻辑地安排这个任务给你。
 
另外,所里最棒的年轻律师们都会渴望承担更多的职责。他们不会满足于写法律研究备忘录;他们想写诉状,他们不会满足于写诉状;他们想为申请辩论,他们不会满足于为申请辩论;他们想为案件出庭,他们不会满足于为案件出庭,他们想为客户全权负责。我不反对这种态度,这对于在法律行业中获得成功是必不可少的。不过,爬上这一阶梯的唯一方式是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承担更多的职责。如果你不明白自己正在处理的问题的背景,你就无法承担更多职责。坚持去了解背景,这对你、对客户、对律所都有益。
 
一、年轻律师如同没有用处的盆栽。
 
我将这一点留作年轻律师们做出的最常见的错误假设。当你跟我一起工作时,你要么让自己变得有价值,要么让自己变得无足轻重。如果我发给你一份诉状的初稿而你没有评论它,我就不会将下一稿发给你了。我没有理由浪费时间做不必要的抄送,我宁愿将文稿发给一个会提出有意义的建议的年轻律师,这位律师将会为他的服务创造内部市场,而你将会被慢慢淘汰。
 
担起职责,我乐于看到工作任务由我的办公桌转往你的办公桌。如果你完成了安排给你的工作,而且是负责任地完成,那么我分配给你涓涓细流般的工作将会变得如雪崩一般多,这个雪崩就是机遇,把握它。对于你所接触的每一个项目,要比世界上的任何一个人都更了解它。明白客户,明白案情,明白法律,当所有人都向你寻求建议时,你才终于成为了一名律师。
 
你不是办公桌上毫无价值的盆栽,你有价值,并且你可以让自己更有价值。向律所证明你是不可或缺的,我们是可以被说服的,而这将为你打开一个充满机遇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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