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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纠纷与调解仲裁发展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在美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制度,我们先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办法的演变过程。在1980年之前,在美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还很少,从1990年开始在美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大额赔偿的案例不断出现,不少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上亿美元赔偿的裁决。这个趋势还在继续,近期大家关注的苹果和三星的知识产权纠纷,索赔数额高达10亿美元。巨额赔偿也吸引了很多人参与此类诉讼,数据显示最近几年知识产权案件显著增加。1982年美国第13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成立,因为有利于专利保护,吸引了更多人参与。该法院的法官虽然不一定有技术经验,但他们对专利审判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陪审团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情况也开始增加。过去很多人都认为陪审员没有任何的法律背景,也没用技术背景,无法判断侵权和侵权程度,所以采用陪审团的情况不多。现在普遍认为,陪审团认定的赔偿数额一般会比法官裁定的赔偿额高很多,因此,对权利人来说,有陪审团参与审案更有利。
    很多人知道,在美国诉讼费用很高,一般的诉讼案子只是律师的代理费就很容易达到百万美元以上。诉讼的时间成本也很高,有时需要多年才能结案。取证的过程也是一个复杂、耗时、高花费的过程。外国企业如中国企业,若到美国诉讼,难度可能更大,花费会更高。这是因为除了遥远的距离,两国间还存在巨大的文化和观念差异。
    目前,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337调查”增多。所谓“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一切不平等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些不公平行为具体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或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设中。“337调查”的对象是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其调查数量逐年增多,1970年只有几件,到2012年达到60至70件,这其中有一半是针对中国企业进行的。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成为“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26%的世界平均值。
    众所周知,仲裁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途径,以其快捷、低费用和灵活的特点深受欢迎。美国法律承认仲裁是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方法,仲裁是仅限于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进入仲裁程序:一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二是双方已经发生争议,且双方都同意采取仲裁程序解决;三是双方已经在诉讼程序中,但意识到诉讼费用高、耗时长,双方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的程序非常灵活,双方可以确定仲裁的范围,也可以协商确定仲裁员的数量。
    仲裁的取证也很灵活,双方可以决定取证的范围和时限,以控制成本。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听证的方式和时长。比如,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每方有一个小时的陈述和举证时间。赔偿的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发现有侵权行为,一方要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
    仲裁还有很多优点:第一是国际化。仲裁裁决可以解决双方在所有《纽约公约》成员国中的争议,而判决结果只能解决在法院所在国的争议。诉讼很可能还会出现纠纷在一国被认为是侵权,但在另一国被认为不侵权的矛盾情况;第二是经济性。因仲裁程序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可以控制在各个流程的花费,比如通过限制取证时间节省成本,双方还可以协商确定时间节点以保证裁决速度;第三是保密性。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美国地区法院的审理对所有公众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法庭旁听审判,在这一过程中除非有特殊保密需要,公众都可以申请查阅此案的所有材料,但仲裁是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双方的任何信息都不会外泄。
    当然,仲裁也有一些缺点,首当其冲的是当事人对裁决结果几乎没有上诉机会。再就是仲裁程序的主要目的是要缩短时间、费用,有一些情况下,可能准备不够充分,调取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仲裁是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的重要机制之一,企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采取对权益保护有利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