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新闻报道刷屏了朋友圈:山东省聊城市的一家公司办公楼内,女老板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遭受了高利贷催债团伙持久的虐待和极端侮辱。警察出警后随即离开。于欢用一把刀刺向侮辱母亲的人。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时间网络沸腾,众多民众呼吁“判决不公”。这件事情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今天我们就用实例来对比一下,同样是保护至亲杀人,美国是怎么判的呢?这让莉莉安回想起我们曾经发布的一则“母亲为保护孩子杀人免于起诉”的旧闻。
事情发生在2013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18岁母亲Sarah McKinley有一个仅3个月大的儿子,而她的丈夫才因为癌症过世,留下他们母子俩相依为命。
Sarah McKinley和儿子
Sarah McKinley的丈夫
Sarah的家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就在新年钟声敲响后,Sarah喂饱了儿子,正要准备休息,却听到前门传来骚动,她跑去一看,发现一名男子带了个同伙试图闯入她家,而他们手上还有一把30公分长的猎刀!
Sarah并没有因为恐惧而吓瘫,她赶紧先用沙发堵住门,然后拨打911报警,并把儿子安顿在房间裡,然后她抄出了藏在家中的一把霰弹枪跟一把手枪,守在门口。
以下为当时Sarah (S) 与911接线员 (9) 的通话记录:
9:请问发生什么事呢?
S:有个男人在我家门口。从我认识他之后我家的狗也失踪了,我觉得这个人不怀好意。而且我先生刚过世,所以家里只有我和小婴儿。可以请你们立刻过来救我吗?
9:麻烦与我保持通话,你的门是上锁的吗?
S:没错,而我手上有两把枪,请问,如果他真的闯进门的话,我可以开枪射他吗?
9:呃,你有绝对的权力来做任何事保护自己,我不能告诉你应该那么做,但为了保护你的孩子,你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他现在还试着想要进去你家吗?
S:他正在疯狂敲门。
9:好的,我明白了,你有没有类似车子的防盗系统来把他吓跑?
S:不,我没有。
接着接线员就把电话转接到离Sarah邻近地区的警局,录音的对话在这里就结束了。之后Sarah直直把枪管对准了门口,等到他们成功闯入的那一刹那,她就开枪射击,当场把其中一个人射死在沙发上!而另外一个共犯也吓得逃之夭夭。
在Sarah跟911接线员通话了21分钟后,警察终于赶到现场。事后他们告诉Sarah说,她这是属于自卫行为,在俄克拉荷马州是合法的。
被击毙的Justin Martin

逃逸后自首的疑犯 Dustin Steward
而当时逃逸的共犯也在两天后主动到警局投案,他承认他们是看到Sarah孤儿寡母,认为他们一定没什么防御能力,才会想要闯进去抢劫。这两名抢劫犯很明显地错估了这位年轻母亲的力量,她在事后的访问里说:“如果不是为了儿子,我不会这么做。”
Sarah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地区检察官也没有对她提出起诉。而且令人惊奇的是,另外一名同案Steward虽然没有任何枪击行为,而且案发后也主动向警方自首,但是,地区检察官还是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他。
诚然,在美国根据法律,“擅闯他人私宅”,房主人有权开枪射杀擅入者。那么在法律并没有明显规定可以“射杀擅闯私宅者”的新西兰,类似的事件会是什么结果呢?
据《The Gisborne Herald》报道,2016年2月18日,新西兰吉斯伯恩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枪击致死案件。
死者是一位帮派老大,因事发两天前在一间酒吧与开枪杀人者发生过口角,当天聚集了几位帮派兄弟前往被告家闹事(并无明显证据证明拥有器械),扬言要杀了被告。
被告家处偏僻,当时与3个大人(其中一位因持枪和被告一起防卫也被起诉)和7个孩子一起在屋内,当时家人已报警,但因为地处偏远,警察无法很快赶到。出于防卫,第一次开枪警告后无果,被告当场将帮派老大射杀。
案件审理期间,陈述证词和证据之前,陪审团被要求抛弃对死者“黑帮老大”身份的偏见,仅仅从事发当天的事态来判断,当时的情境下,开枪防卫是否是被告(作为一个正常人)的“最合理的反应”。案件的审理结果是, 两位被告,31岁的Cooper和33岁的Gladstone正当防卫成立,无罪释放。
中美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
美国各州对正当防卫的界定各有不同,我们仅以纽约州为例。纽约州刑法典33.15款是这样规定正当防卫的:当事人可以对其他人使用武力,如果他有理由相信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或他人免遭此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暴力伤害。
相比之下,我国正当防卫要满足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
(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
(4)、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感觉到危险即将发生是不能进行的)。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可以看出,考虑到国情不同,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制是比较多的。没有考虑当事人的在事发时的心理认知状态。也没有考虑在情势危急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前出手的必要性。
莉莉安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于欢被判“无期徒刑”是否合理,从法律条款的角度我无从辩驳。但引用《人民日报评论》上的话: “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母亲受辱),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同样引自《人民日报评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 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