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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进口“失身酒”会在美禁售?宣传涉嫌违法!

         在美禁售的“失身酒”,却在中国热销。近几日报纸、电视新闻等不断出现国内有人尝试“失身酒”,即使是平时酒量不错的朋友也避免不了会出现断片的情形。


“失身酒”为何物?为何会在美禁售?其在国内销售就合法吗?


“失身酒”学名“FourLoko”,中文名叫做四洛克,一般分为14度和12度两种酒精饮料,一罐695毫升。“FourLoko”最初的产品,四种主要成份为酒精、咖啡因、瓜拿纳和牛磺酸,号称“一罐断片”。网传喝一罐“FourLoko”,相当于6瓶啤酒、五杯45度威士忌、5瓶600ml的雪花啤酒、5杯红酒。


大约十年前,四洛克率先在美国制造。2010年10月,华盛顿州9名大学生在一个派对上喝完四洛克和伏特加后中毒入院抢救,其中一人生命垂危。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在2010年11月警告说,咖啡因与酒精饮料的混合配方,可能会危害用户,因此要求下架召回。同年11月,佛罗里达州一名20岁的男子在喝完四洛克后自杀。自那时起,美国十多个州开始禁止销售四洛克。


美国FDA曾警告说,咖啡因会对正常人赖以判断中毒程度的感知功能造成影响。有研究结果显示,咖啡因和酒精的组合会带来一些严重的后果,甚至是产生威胁到生命安全的行为,例如酒精中毒、性侵事件、醉驾等。


而在国内,“失身酒”却在淘宝网、JD.com等网站上热卖,并以“失身酒”为卖点,深受国内年轻人追捧。为此,有律师称其宣传涉嫌违法,该律师指出,此种酒的销售存在两方面问题。


首先,应该确保酒本身的食品安全问题,这应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必须要符合我国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如果其中含有违禁物质成分,应严厉查处,停止售卖。


另一方面,商家如果是为了迎合某一部分受众需求,故意制造话题吸引眼球,比如“失身酒”这名称的表述就已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去年新实施的《广告法》明确指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果不存在的功能而刻意夸大宣传,则存在误导之嫌。律师还指出,广告要符合精神文明和公序良俗,也不应该这样打广告。


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由此,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Four Loko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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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冯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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