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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 · 法规】上诉法院判定:反对EY关于加班费索赔的强制仲裁

最近,关于某些知名企业要求员工上6天班、每天12小时工作制的新闻不绝于耳,引起网络讨论一片。


而这些关于强制加班的事情,其实不仅在中国有。最近,美国就出了一起类似的事件。那么,在这个法律至上的国家,此案件中的各级法庭仲裁是怎样的呢?


让我们来一起看看相关报道:  联邦上诉法院做出了有利于Ernst & Young员工的裁决——他们想通过集体诉讼来反抗公司关于加班费的问题而不是服从强制仲裁。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星期一宣布了有利于EY员工 Stephen Morris 和 Kelly McDaniel的裁决,撤销了地方法院强迫他们服从个人仲裁的裁决。他们希望参加所谓的“EY错误分类员工以致于拒绝给予加班费”的集体诉讼,认为这违反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和《加州劳动法》。EY的发言人并没有立即对判决结果给出回应。


作为雇佣条件,Morris 和 McDaniel 被要求签署一份同意不加入其他员工起诉公司的强制仲裁条款。根据协议内容,他们被要求通过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仅作为个人去追讨法律索赔,以对抗EY。


同案法官的见解

Morris 仍然通过集体诉讼在纽约起诉了EY,McDonald 之后加入了诉讼。他们宣称,EY对他们和其他员工进行了错误分类,而拒绝给予他们加班费。这个案件之后被转到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根据Morris 及 McDonald 签署的协议,EY转而强迫个人仲裁。由于地方法院支持公司,员工将裁决上诉到第九巡回上诉法庭。


首席法官Sidney R. Thomas和另一位法官,以及Andrew D. Hurwitz 组成的三人专门小组赞成雇佣者,虽然另一位法官Sandra S. Ikuta不同意。大多数人认为EY干涉了员工参与《国家劳资关系法案》协同活动的权利,即通过要求员工在诉讼程序中解决他们所有的法律赔偿。专门小组裁定EY合同中的“诉讼程序”条款不能被强制执行。


上诉法院专门小组撤销低级法院的决议,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判决“诉讼过程”条款是否是于雇佣合同可分的。法官Ikuta 不同意,声称根据他们的条款,大多数意见违反了《联邦仲裁法》的命令,而去强制执行仲裁决定并否认最高法院的判例。“这个裁决在范围和错误上令人毛骨悚然,它与最高法院的判例完全相悖,并且表明了巡回法院的反面。”她写道。


然而庭审小组的大多数认为,《联邦仲裁法》没有表明一个相反的结果。



译者 | Z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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