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年来,司法改革是世界范围内的法治热点。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间断的司法改革自不待言,特别是1999年发布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更是进入了全面、系统、深入的改革阶段。在世界范围内,巴基斯坦、越南、蒙古、美国、英国、土耳其等国也先后启动了司法改革。各国的司法改革当然是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为促进公平正义实施的,但其中相当多的内容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所追求的也都是公正、效率、素质、廉洁等共同的司法价值。因此,了解其他国家司法改革的最新发展,可以为我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简要介绍巴基斯坦近年来在司法改革领域所进行的实践探索。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的司法改革
2009年,巴基斯坦国家司法政策制定委员会制定《国家司法发展战略》,将建设法治国家、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官待遇、确保审判独立作为远期目标,把解决效率低下、积案过多、司法腐败、保障不力等问题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治理领域,改革内容覆盖审判、检察、警务、狱政等工作领域。
加强审判独立
一、高级法院首席大法官或法官们今后不得再被任命为各省代理行政长官。高级法院退休法官不应再接受低于其原来地位或头衔的任命,包括被任命为金融法庭、海关法庭、行政法庭的庭长。退休法官、司法官员不再被任命为专门法院或法庭负责人后,可在征求高级法院首席大法官意见基础上,将符合资格的在任法官任命到这些岗位上。在任法官今后不得被委任到联邦和各省政府部门任职,已被委任的法官应尽快返回各自原来所属高级法院,及时处理大量积压案件。
二、所有原本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专门法院、法庭,未来应当转交司法机关管理与监督,对其工作人员的任命或委任,需得到相关高级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推荐。
三、司法机关今后不得参与任何政治选举活动,这类活动使法官偏离正当职责,且易引发损害司法形象的腐败行为。但是,因选举纠纷引发的案件,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审理。
坚决根除腐败
一、制定了《法官行为准则》,有关省高级法院应当参照适用。完善现行针对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的腐败、低效行为的惩戒机制。每个高级法院都应当在书记官办公室成立“根除司法腐败小组”,由高级法院首席大法官亲自督导,接受有可靠证据佐证的举报。举报信副本应同时提交最高法院。
二、高级法院纪律检查小组定期复核法官的裁判,审查是否存在腐败或不当行为;高级法院首席大法官或法官可以对下级法院的工作进行突击检查;中级法院法官发现辖区内下级法院法官有司法腐败或不当行为的,应当报告。
三、对腐败法官的停薪、惩戒程序应尽快完成,及时公示。实行任职回避和岗位交流制度。任何法官或司法行政官员都不得在家乡执业,在某一地区执业超过3年者,必须到其他地区交流。对正直、高效、勤勉的法官,必须给予适当激励,如加薪、晋级等。
四、关于司法腐败或渎职行为的举报涉及律师的,高级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将举报材料转交律师协会处理。协会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相关高级法院。
妥速处理案件
一、高级法院制定公平、协调、连贯的政策,确保法官能永久任职、定期轮换,有平等机会成为高级法官。各地法官津贴应当平等,避免待遇失衡;法官工资和津贴应定期稳步增加。
二、高级法院法官定期赴监狱巡视,确保《监狱法》切实贯彻执行,及时对犯人的合法诉求提供救济。加强看守所建设,缓解羁押场所人满为患的问题,并为看守所配备各项必要设施。完善法庭建设,修缮便利律师和当事人的各项硬件设施。同时,增加法官及法院行政人员数量,为法院配备足够的人员编制、图书资料和电脑等办公设施。
三、具备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司法综合大楼,实现本地法院集中办公。提供充足资金,对法院辅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加强法院的电子化、网络化办公建设,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审判管理能力。安装远程视频提讯系统,方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将现代技术和自动化设施引入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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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冯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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