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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 · 法规】美国的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他国?

辩诉交易这匹特洛伊木马,在大陆法系后院攻城略地,所向披靡。比较法学家关注:这颗带有美国法烙印的种子,能否在他国开花结果?


1980年代以来,意大利、法国、德国、俄罗斯、危地马拉、阿根廷等国,为应对诉讼案件剧增、法庭堵塞,纷纷移植辩诉交易制度。同时出于对检察权僭越、司法腐败的担心,具体做法上往往更为审慎。


以意大利为例,1988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确立辩诉交易程序。新法禁止诉辩双方针对罪名性质的交易,将交易范围牢牢限制在了轻罪中;其次,赋予法官审查监督权,强化辩诉交易的司法控制。


1990年,意大利宪法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辩诉交易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宪法原则,因为它没有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说白了,宪法法院就是要重申和提高法官相对于控辩双方的权力。


2004年,法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典》第4967条至第49516条,创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法国版辩诉交易程序。法国宪法委员会重申:刑事指令只能由法官发出。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反复强调:“应当充分认识到,新程序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存在显著区别。因为法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受到法官约束。”


至于德国,长期被比较法学者誉为“没有辩诉交易的国度”。不过自1970年代以来,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悄然发展出类似于“辩诉交易”的作法。因为缺乏法律根据,参与者皆秘而不宣。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作法变得越来越普遍,也渐渐渗透到重大案件中。1982年,一位律师在报纸上匿名发表文章,披露交易实践的存在,引发轩然大波。


2005年,德国最高法院刑事法庭通过判决,确立“交易”的合法性和基本原则,同时指出:“法官对法的续造已经达到极限,现在该轮到立法者做些事情了。”2009年,联邦议会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议案。


目前德国以“供述协议”处理的案件,大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白领犯罪、毒品犯罪、交通案件以及轻微的盗窃案件占了其中的大多数,在白领犯罪案件中,正式的审判成为例外。


日本法官和律师团体,向来强烈反对辩诉交易,认为此项制度可能造成罪犯为减轻、逃避法律惩罚,而作出虚假的证词,甚至造成无辜的人被卷入案件,出现冤案。警方和检方则力挺移植,认为这将从根本上改变司法取证过分依靠搜查、审讯的问题,特别是在调查经过周密策划的有组织犯罪上,辩诉交易将是非常有力的武器。


今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立法,试点辩诉交易,为期3年。新法适用于贪污、诈骗、毒品、持枪犯罪,不适用于杀人及伤害致死等严重犯罪。


“人们被教育要同国家滥用权力做斗争。反映到刑诉中,就是人们要处理自己的问题。”德国学者赫尔曼表示,“辩诉交易的出现是件大事,因为个人是独立的个体,故而要求把诉讼权利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不是消极等待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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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冯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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