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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 · 诉讼】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特色(下)

美国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至少包括接收公开公平审判的机会、羁押被告请求速审、一事不再理、保持缄默权、拒绝非法逮捕羁押、委任律师、知的权利、陪审等等,除基于宪法明文规定外,诸多法则亦基于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演变或确立具体的原则及标准。说明如下:


1
逮捕、搜索及扣押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条文第四条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拘捕、搜索与扣押,并不得非法侵犯。除有正当理由,经宣誓或代宣誓后,并详载搜索的地点、拘捕的人或收押的物外,不得颁布搜索票、拘票及押票。因此联邦及各州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的强制处分权,受到宪法的法定程序的要求,除特殊紧急情形外,通常如要实施逮捕或搜索扣押时,应由法官签署逮捕令及搜索的状,警方或检方声请核发时,应提出合理的理由并记载搜索扣押的地点及物品,亦即禁止钓鱼式搜索。


另依据宪法修正条文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州非依法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即所谓的正当程序原则。著名毒树果实理论,即指非法取得证据不得做为不利被告的证据,以彻底贯彻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的精神。


2
被告知的权利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建立被告应有权知悉宪法保障其权利的原则。依此原则,刑事被告被依法定程序逮捕后,应被告知其宪法上权利。例如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规定,被告应被告知被调查起诉的诉罪名即是,以及根据联邦判例演变结果,被告得委任律师的权利或无力委任律师时,有权请求以公费委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等。


3
缄默权


被告享有缄默权,亦即被告有免于自证有罪的权利。并源于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规定。依据联邦最高法院知判例揭示,在被告不能确保其免于自证有罪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前提下,被告的供述或自白始得采为有罪认定的依据。为贯彻此一原则,被告有权于律师在场的情形下开始接受讯问。被告固然得放弃缄默权,但检方或警方应能证明被告在自由意志下知悉且明了其权利始放弃权利的情形下,其放弃缄默权后的供述始为合法。


4
被告有请求律师辩护或因无资力,而请求政府出资为其委任辩护人的权利。


诉讼程序


一、起诉


刑事诉讼程序始于侦查(调查)、起诉与审判等一连串的程序。起诉方式通常可分为经由大陪审团起诉及一般起诉。依据联邦宪法规定,犯死刑的重罪应经由大陪审团进行的程序起诉,另外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应召集大陪审团进行起诉。但现行法院起诉经由陪审团起诉的制度成为例外情形。当大陪审团或检察官向法院正式起诉后,即进入法院审判程序。附此说明,正式起诉前尚有所谓的预审制度,其目的系希望过滤不当的起诉,由法官初步审查起诉的证据及合理性等,但被告亦得放弃预审的权利。并且正式起诉前亦有所谓的简易处刑程序,对于非重罪的轻微案件,得由治安法庭的法官迳行审判(不经由陪审程序),否则应经由预审程序,如放弃预审程序则直接移送一般法院进入审判程序。美国刑事诉讼法采当事人进行主义,并采起诉状一本主义。换言的,检察官起诉书送将法院时,证据不一并附随移送法院,检察官于审判程序中有义务充分举证证明证明被告有罪。


二、审前程序


除一般轻微简易的处刑案件外,正式审判前会进行审前程序。一般而言,审前程序的工作不外乎确认起诉合法性及证据提示、程序确认等事项。例如被告如认为起诉程序有重大瑕疵,得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因于该法院进行审判有不公平受审的虞等,而请求移转管辖等程序事项。另外检辩双方证据的提示及证据排除等争议事项,于此程序中提出由法院裁定。另外除法定应科死刑案件外,被告有权决定放弃陪审审判的权利,如果未放弃陪审权利,即应挑选陪审团成员组成陪审团。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认为得科处自由刑六个月以上的犯罪案件,即应有陪审团进行审判。


三、答辩


正式起诉并进入实质审判程序后,被告得为有罪、无罪甚至不争执的答辩。不争执答辩结果几乎等于认罪的意。如果认罪时,有认罪协商制度,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透过认罪协商制度解决刑事程序以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简而言的,认罪协商制度系检察官与被告间的协议,以被告认罪的条件交换对于被告可能有利的处置条件,例如声请法院缓刑宣告、撤回部分起诉罪名或建议法院科处较低刑责等,但法院非必然须接受检察官的建议。因此认罪协商制度有纾解诉讼案件压力的功能。


四、法官与陪审团


法官在法庭的活动如果无陪审团陪审,则由法官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裁判。如果有陪审团,则发现事实的工作由陪审团进行,法官适时予以提示并解说法律规定,以引导陪审团进行听讼工作,但不得参与陪审团的评议。如果法官提示有不当或违法,其审判结果可能构成上诉理由,其余如前所述。


五、交互诘问


实质审判程序始于检察官的论告陈述,再由被告辩护人的辩护陈述。再由检察官提示证据于法庭上,以证明并说服陪审团认定事实,辩护律师则提出有利的证据以证明被告清白,再由检察官反驳被告的证据或主张,再由被告辩护人对于检察官的反驳,予以再反驳等程序。期间如果有人证出席作证,应视检方证人或辩方证人而决定询问证人及诘问、反诘问的程序。反诘问的范围通常限于诘问范围内的事实。最后由检辩双方总结论述,再由法官向陪审团提示后,由陪审团进行评议决定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责编:陈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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