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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知识】美国法律效力的等级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种类的法律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因此有必要明确各自的效力。确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包括:制定法高于普通法;联邦法高于各州的法律;宪法高于其他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高于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当不同层次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高层次法律的效力优先于低层次法律的效力;当同一层次的两个法律之间相互冲突时,后制定法律的效力优先于先制定法律的效力。


这里所说的制定法都包括解释该法的判例法,如解释联邦宪法的判例法和解释州法院规则的判例法等。这种判例法属于由其所解释之制定法所派生出来的法律,因此其效力与其所解释的制定法处于同一层次。例如,解释宪法的判例法的效力就高于与之冲突的一般法律;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的效力就高于普通法。根据这一原理,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推翻普通法确立的规则;可以用新的法律推翻原来的法律;也可以用新的法律推翻法院作出的解释同一层次制定法的判例法。但是,效力级别较低的法律不能推翻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例如,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不能推翻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及其判例法;立法机关也不能用新的法律推翻宪法及其判例法。


例如,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裁定:执法人员在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被讯问者有权保持沉默,由此确立了所谓的“米兰达告知”(Miranda Warnings)规则。两年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68年综合犯罪法》(The 1968 Omnibus Crime Act),重申了被告人供述的采用标准是“自愿性”。言外之意,“米兰达告知”并非执法人员必须遵循的原则。1999年,美国联邦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在“迪克森诉合众国”一案中没有采用米兰达规则,而是采用了《1968年综合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国会法律与法学院判例之间的这一矛盾凸显出来。2000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该案作出裁决,维持米兰达判例中确立的告知原则,其主要理由就是米兰达判例属于联邦宪法的判例法,效力高于国会的法律,因此国会不能用法律推翻该判例。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效力的高低,美国的法律可以分为八个层次或八个级别。

第一层次或最高级别的法律是联邦宪法;

第二层次是联邦法律、条约和法院规则;

第三层次是联邦行政规章;

第四层次是联邦普通法;

第五层次是州的宪法;

第六层次是州的法律和法院规则;

第七层次是州的行政规章;

第八层次——最低级别的法律——是州的普通法。


这些不同层次的法律共同构成了当代美国法律体系。当然,美国法律也可以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大系统。在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律的原则下,这两大系统又分别由不同层次的法律所构成。






责编 | 冯释燕

声明 | 此文摘自《当代美国法律》(社会文献出版社)(修订版),由宏景国际教育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