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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五个常见保险法律问题梳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与此同时,保险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变局。一方面,疫情对财险业务、保险理赔业务造成冲击,另一方面,人们人身健康防范意识的增强,对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的机遇。

    疫情带来了新的保险问题:

    新冠肺炎是否纳入到商业保险的理赔范围?

    应纳入何种理赔范围?

    疫情期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当如何勘核?

    疫情防控措施带来的企业停工停产带来的损害结果是否为保险理赔范围?


    我们这就一起来梳理一下。保险业对疫情的回应

    1.银保监会的回应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其中指出: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具体包括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

    2.保险公司的产品升级为回应新疫情,保险公司一方面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对新冠肺炎涉及到的重大疾病保险、医疗险、寿险、意外险等传统保险理赔领域在保险责任上进行了扩展。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针对新冠肺炎的专属保险。

    3.叫停针对肺炎的单一责任险

    在2020年2月1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中,中国银保监会梁涛副主席说明了两个问题:(1)由于缺乏定价数据基础,为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禁止保险公司开发专属新冠肺炎的单一责任产品;(2)新冠肺炎的医疗费用除了国家医保支付外,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疫情期间五个常见保险法律问题梳理


    常见问题

    1.Q: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范围?

    A:新冠肺炎理赔涉及到的主要是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寿险。


疫情期间五个常见保险法律问题梳理


    首先,由于新冠病毒肺炎并非突发意外事故,而是疾病,不属于人身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再则,对于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应当根据保险条款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属于新发疾病,一般并不在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内,但在疫情期间,不少企业在传统保险理赔领域在保险责任上进行了扩展,因此,是否将新冠病毒肺炎纳入到了重大疾病保险,要看合同条款的约定。人寿保险需要达到身故或者约定的残疾标准才可获得赔付。当然,2020年1月27日,国家医保局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再动员、再部署,强调会同财政部将此前针对确诊病人建立的综合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卫生健康委诊疗指南明确的疑似病人,免除疑似病人个人负担。


    2.Q:受疫情影响,没有履行完毕保险受理程序,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受到影响?

    A:《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投保人提交了投保单并交纳保费,即使受疫情影响未取得书面保单,保险合同仍然生效,保险人对此承担保险责任。此外,如果投保人签了保险单,也缴纳了保费,受疫情未影响没有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3.Q:受疫情影响,没有依约缴纳保险费或及时续保,保险合同效力会有变化吗?

    A:第一,投保人如已签订保险合同,后受因疫情影响而未能即使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受到影响?

    如前所述,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成立。但一般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上订立“本合同在投保人交纳保费后方可生效”的条款,使其作为了附条件生效合同。如投保人未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合同因欠缺生效条件而无效。第二,如在合同生效后,因为受疫情影响,未能按照约定续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受到影响?首先,《保险法》第36条以及第37条规定了保险费缴纳的几个时间阶段,分别是宽限期、中止期和终止期。当然,在疫情特殊时期,如果投保人因为受疫情影响导致宽限期、中止期内无法按时缴纳保费,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如认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并与保险人及时沟通。


疫情期间五个常见保险法律问题梳理


    4.Q:投保人是否可要求保险人赔偿企业因疫情而停工的损失?

    A:疫情期间,多地停工停产,企业没有收入流水,但维持企业的员工工资、租金等需要照常给付,造成巨大的损失。对于新型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需要结合合同条款而定。如果保险合同条款中拟定有停工损失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

    5.Q:疫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自应当如何处理?

    A:首先,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言,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事故发生在疫情期间,必须注意留存好关于该保险事故的起因、发生过程、损害情况等相关证明。如果涉及到医疗救治,则需要保留住院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等作为依据。再则,疫情也增加了保险人保险事故的真实性的核查难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远程查看等技术手段来进行保险事故的核查,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承诺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并要求其留存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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