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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影《十二怒汉》了解美国陪审制度

  2011年4月9日,导演西德尼·吕美特(Sidney Lumet)因病去世,享年86岁。提到这位曾经获得过40个奥斯卡奖项提名,并于 2005年捧得奥斯卡终身成就奖的电影大师,谁都绕不过他1957年执导的处女作---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十二怒汉》(12AngryMen)。

  这部电影讲述的是12个在美国社会中从事各个行业、素不相识的普通人,被法庭挑选为陪审员,在用6天的时间听审完一桩杀人案件后,进行陪审团评议的故事。案件的被告是一名在贫民窟长大并有被父亲虐待经历的18岁青年,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

  在审判过程中,呈现在法庭上的有罪证据似乎极具说服力地指向了被告的杀人事实:居住在街道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和飞驶列车的窗户,亲眼看到被告举 刀杀人;居住在被告楼下的残疾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和之后身体倒地的声音,并看到被告跑下楼梯仓皇出逃;刺死父亲的凶器和被告曾经购买并声称从 口袋里漏出丢失的折叠刀一模一样;而被告的不在场证词又显得极其没有说服力,因为他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电影院看电影,案发后却连电影名字和 主演是谁都说不出来。

  就是这样一个似乎“铁证如山”的案件,在进入陪审团评议之后却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在已有11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的情况下,由亨利·方达主演 的陪审员心存疑问,以对生命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坚持提出异议,凭着耐心和毅力说服其他陪审员,重新评估各项证据存在的其他可能性,对每项证据“合理怀疑”。

  电影的每次冲突分别表现为5个“合理怀疑”:飞驰的列车对妇女视觉的影响和火车噪音对楼下老人听觉的影响;跛脚老人的行动能力与证言的矛盾;少年当时的处境是否有心情看电影并记住电影细节;特定作案工具对作案手法的要求;妇女晚上不戴眼镜对其视力的影响。

  从《十二怒汉》这部电影,我们可以看出,无罪推定的价值理念何等重要,在被法庭裁判确定有罪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 的义务,但有辩解的权利,证明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并且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陪审团也必须依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来审查认 定庭审中出现的各种证据。

  之所以设定这样一个严苛的标准,主要是基于保护普通人的基本权利,因为事关公民生命和自由的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如果一个正常的普通人运用常识都 能提出合理的怀疑,那极有可能是错案。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怀疑都可以用来推翻庭审中的证据,只有“合理”的,即合乎常理的怀疑才可能说服其他陪审员。

  陪审团制度是“征服者威廉”在1066年征服英格兰时从欧洲诺曼人那带到英国的,早期采纳陪审团制度的国王和领主们将这种新的审判方式看成是在其领土内维持秩序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扩大国王的权力。

  但陪审团制度在各类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广为应用,逐渐成为一种反抗、阻止和遏制残忍与暴行的机制,成为一种支持理性、常识和有权自由裁决案件 的权利,而不必惧怕包括国王、领主、法官在内的任何权力的干扰、报复。正如英国法官帕特里克·德夫林爵士所说:“将臣民的自由置于其12位同胞之手,对 此,没有哪位暴君能够忍受得了。因此,陪审制不仅仅是一项司法机制、宪法的一个车轮;它是一盏明灯,向人们显示自由长存。”

  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后逐步完善,并成为一种司法民主和自由保障的象征。在美国,陪审团审判是由宪法规定,并由各州法律保障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 也是保障民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以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更是一项在强大的国家司法权面前保障民众权利、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

  在《十二怒汉》中,一个发生在贫民窟里的杀人案件,只能由法院指定辩护律师,而对辩护律师来说这个案件无任何利可图。在证据方面,这个案件又似 乎那么确实、充分,以致于律师草草走过场,几乎没做什么辩护,庭审成为检察官的个人表演,法官也无精打采。这时,陪审团秉持良知和正义去评估这些证据的可 靠性、充分性,就成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12个陪审员虽然经常表现出私念和偏见,例如有的想早早结束讨论,以免误了球赛;有的对移民的黑人少年抱有敌意;有的因为父子不堪回首的恩怨, 而认为天下所有的儿子都品行不端……但这些私念和偏见并没有对他们判断案件事实造成影响,他们总能回归分析案件事实的轨道,因为他们明白他们之间没有私人 恩怨,他们要做的是尊重生命、追求正义。

  在《十二怒汉》这部电影中,剧情的冲突源自陪12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冲突,因为过去的事实无法再现;不同社会阶层、职业背景和生活经历的人在认定事实时会受到其固有常识、情感因素的影响,甚至是私心、私利的影响。

  但陪审团的成员们知道他们的评议结果意味着他们将会结束一个生命。出于对生命的珍视和尊重,他们不得不慎重地给出裁决意见。正如8号陪审员所坚 持的那样,虽然他们不一定发现案件的真相是什么,但是他们应该为追求正义的裁判而尽力去发现,而不能受到任何个人喜好、嫌恶、观点、偏见的影响。这就是理 性的要求。

  在实行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12个陪审团成员都不是法律职业人士,他们来自不同的职业背景。他们判断的是事实问题---决定谁在说真话、证据是否有充分说服力,这些事实问题往往是最基本的是非曲直问题,与法律无关,需要陪审员运用经验、生活经历中的常识来判断。

  正是生活在火车经过的地段,8号陪审员才能提出飞驰的列车对作证妇女视觉的影响和火车噪音对楼下老人听觉的影响的质疑;在评议室里对跛脚老人的行动速度与距离之间的验证,发现老人的证言有疑点;而那个年老的陪审员从自己的感受出发,指出了老人可能说谎的动机……

  虽然这些人来自不同的领域,但同一时代里的人对某些常识的认知往往比较一致。即便因为职业背景和生活经历的不同会暂时出现分歧,经过各个陪审员 之间的讨论、争议,这些争议也能化解,有时候甚至正是不同生活环境中的人的特定经历才使事实认定成为可能。这些争议的化解过程就是一个说服的过程,而说服 的前提在于"理",即通过说理达到说服的效果。

  《十二怒汉》虽然只是一部电影,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法律制度的许多价值,受到有益的启发。正如已经驾鹤西去的导演所说:“虽然所有电影的目的是娱乐,但我相信电影应该更进一步,它迫使观众自我审视,刺激他们的思维,并带来源源不断的思考。”

  声明:此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美国法律故事”(据《法治周末》),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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