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中央出台这份政策文件,打通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立法者的职业转换通道,律师、法学学者只需通过以考察考核而非考试的方式进行公开选拔后即可成为法官或检察官。并且《办法》明确表明要实现职业互换常态化、制度化。
意义深远一国家层面
以法官、检察官、法学家、律师、立法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专业化力量。他们分属不同的法律职业,但却具备相同的专业知识、相似的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有序流动,有利于优化立法、司法队伍结构,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有利于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什么法官、检察官的大门向律师队伍敞开?有利于优秀律师被遴选为法官、检察官,让优秀律师到司法实务第一线,更能发挥他们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提升司法工作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水平,更有利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更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提高和互相交流、尊重和信任。
二社会层面
从律师及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和检察官,一方面增加了法官、检察官的来源,实现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我国现有的司法人才培养体系上看,法官培养的路径相对单一。应届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参加中央、地方的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系统,从书记员做起,经过5年时间通过考试,成为助理审判员,之后成为审判员,培养一名成熟的法官,这样的过程大约需要十余年的时间。
另一方面可以强化司法者的权利视角。由于从业性质的差异,律师理解和运用法律,多从权利的角度切入,其职业出发点在于保障权利,实现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这样的视角更契合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要求。以这种视角理解和运用法律,无疑使刚性的法律在实际适用时,体现出更显著的权利时代的特点。
三职业层面
律师改行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更加理解律师工作,能有效杜绝出现不尊重律师或者侵犯律师权益等情况,同时拥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也更能了解一起案件背后存在的社会意义。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具有其他途径难以替代的优势。首先,优秀律师大多接受过完整的法律专业教育,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其专业知识水准有基本保证。其次,经过多年律师实务工作,不仅对法律更为熟悉,而且对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关系,也会有更为深入的理解,对其在审判工作中理解和适用法律,也会有所助益。
选拔条件
职业转换通道虽然打开,但律师、法学专家要想进入法官、检察官、立法工作者队伍,“门槛”并不低。《办法》规定,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等4个方面的要求。比如:要求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5年,从业声誉良好;要求法学专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5年以上,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也就是说,律师当“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要过政治关、能力关、素质关、道德关。
此外,对参与选拔的对象也有一定的职业规定:《办法》要求,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其父母、配偶、子女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职业现状
当前国内现状是“法官到律师中去”高于“法官从律师中来”,一方面原因在于法官辞职当律师,只要满足法定最低服务年限要求,随时都可以先当实习律师再转正;而律师要当法官,则更多需要等待偶发的遴选机会。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当前的法律人才市场上,体制内和体制外确实存在着价格“剪刀差”,同等能力、同等水平的律师比体制内的收入要高出数倍,律师在体制外还相对自由。因此,很难说体制的改革会对律师有足够大的吸引力。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官收入偏低,也可能起到正向的筛选作用,只有那些对法律抱有真诚信仰的律师,才会放弃优渥的律师收入转入法官队伍,在以往的地方试点中,这样的筛选已经起到作用。当然,从长远来看,合理提高法官收入,使更多法官心无旁骛地投身司法事业,是建设法治秩序的重要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要对法官与检察官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提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
因此,要让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实现职业化,吸引一个处于“塔尖”上的人才群体,显然需要更多后续改革。改革方向:提高法官、检察官待遇,提高法官、检察官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例如实行员额制以及确保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办案。此外,保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净化司法环境,也是吸引优秀律师专人法官的重要条件。
实际上,在世界范围内,优秀律师也一直是后备法官最重要的来源之一。尤其是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从律师、检察官群体中选任,几乎是法官的主要来源,例如美国联邦法院中的大法官都曾是优秀律师。在某种意义上,那些国家庞大的律师群体,就是培养法官的“预备役”队伍,而只有其中最为优秀,且对法律最有信仰的人才,才可能真正实现当上法官的职业梦想。
(责任编辑:冯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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