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也该下调?
北京时间2016年6月2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提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到六岁,该草案已提交至常委会进行审议。
包括小编在内,不少人都认为六岁太小,然而修法说明中称,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并且,这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以孩子为例,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东西,在家庭财产分割中以“一个自然人”的独立身份获得相应份额,都是在行使其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以上解释,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六岁显得无可非议。
根据以上讨论结果,一名全国优秀律师联想到了另外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年龄的法律问题,即刑事责任年龄,他认为可以将中国刑罚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周岁。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14周岁以下的人,无论其心智是否健康、体格是否健硕、目的是否善良,他们都可以肆无忌惮而不被刑法追究。
因为立法者认为,14周岁以下的人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豁免刑罚处罚。
该律师为何会有以上建议?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该律师所例举的一些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真实案例
案例一:黑龙江通河县年仅13岁的男孩张力宝将同村14岁女孩莉莉强奸后,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对莉莉作出9000余元的赔偿并当庭释放。张力宝怀恨在心,次日晚上竟然又将莉莉母亲残忍杀死,被判处一年半劳教,不久后获释。
案例二:东莞一名保安抓住3名未成年惯偷,惯偷被扭送派出所拘留几天后释放。后3名惯偷驾面包车绑架保安15岁女儿,轮奸后割掉其耳朵,并往耳朵里面塞几十只臭虫,塞不进去就用螺丝刀硬塞,其残忍行为令人瞠目结舌。
案例三:东莞外来务工人员的12岁男孩在7楼楼顶玩抛砖块,结果砖块落下,当场砸死楼下一名妇女怀抱里的女婴。由于男孩尚未满足刑事判决年龄,且其父生活拮据无赔偿能力,最后不了了之,女婴无辜死亡。
案例四:重庆10岁女孩李蕾公然在电梯口从老人手里掳走11个月大的男婴,百般折磨后就像丢垃圾一样丢弃,直至幼儿从25楼坠楼。之后,她甚至镇定地两次伸手轻抚男婴奶奶吴世芳老人的肩膀。安慰老人说:“不要慌,孩子没事的。”
案例五:在一则网络视频中,几名少年将一个10岁左右的小男孩拖到郊外,将其折磨得奄奄一息后,任其瘫坐在地上,然后举起一块巨大的水泥砖狠狠砸向小孩的脑袋,当场致使孩子栽倒在地不能动弹,几个少年居然嬉笑着一起向一动不动的小孩头面部撒尿,录下视频后扬长而去。
这些让每一个父母心如刀绞的案例发生后,都因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不到而让受害者家人痛不欲生。小编看到上述案例描述,也不寒而栗,这就是现在所谓的无辜的孩子吗?这些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做出来的事,法律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纵容这些施暴者,而却没有考虑到受害者的利益。
现在,新闻中常常报道出中学生打架斗殴的新闻,几个初中生欺负同龄人,或是初中生欺负小学生。除了存在教育问题,不应该归责为法律对他们的纵容吗?世界上应该没有明理的父母会教导子女去欺负弱小,去和别人打架斗殴。还记得当年小编念书的时候,也知道小孩子犯错犯罪不用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凡事都有父母担着。这种心理大概也正是现在的初中生们殴打伤害他人所抱有的心理吧。偶然的机会,小编也接触过现在的00后初中生——典型的“问题学生”,打人是很酷的事情,是值得炫耀的事情,莫说法律,连基本的正误价值观都出现了问题。也许这是法律存在漏洞的原因。
补充原因:该优秀律师还指出,法律应该是动态而反省的,应当及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动。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这可以帮助青少年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结语:小编也认为,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有很多积极的意义:对于个人,能更早的培养责任意识,做一个对自己、对社会负责的人;对于社会,将会减少更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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