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 · 新闻】法律改革委员会为香港仲裁推荐第三方融资
编者注:此篇文章在2015年10月第一次发表。在那之后,咨询期延长至2016年2月1日。在此咨询期期间,评论和解释可以被上交至附属小组委员会。但是,该附属小组委员会还没有公布它最终的建议与推荐。预计不久之后该委员会将会公布其推荐,并且在2016年9月4日举行的立法委员会选举之后的任何时间内,草拟法例将会被上交至香港立法委员会。
近期发展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第三方融资已经推荐了一项关于香港仲裁法律的改革措施,来清楚地表明其允许仲裁第三方融资在香港发生。
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改革,因为它会增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并且可以为在香港选择仲裁的团体提供潜在的、交替性的融资选择。
香港仲裁团体的影响
在2015年10月19日的咨询文件中,附属委员会证实了香港仲裁的第三方融资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使团体受益。具体来说,第三方融资可以:
使那些原本没有充足融资方式的团体来继续从事他们合法的权利,并且通过仲裁来实现他们合法正当的要求;
为团体提供其他的融资方式,来有效的收集和管理他们的财政资源;
通过把不能恢复的风险传递给投资者,允许提供资金的团体减少执行仲裁过程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帮助给予团体一个——关于他们的请求权合理与否的客观评价。
附属小组委员会也承认:没有挑战,就没有第三方融资。这些挑战包括:
保护投资者团体机密性的权利,并且保护他们合法的、职业性的特权。
保证投资者团体继续对仲裁过程的控制。为投资团体、其合法的团队和投资者潜在的利益冲突提供保护。
保证投资者有充足的资金。
然而,附属小组委员会的观点是:第三方融资的优点大于其风险,并且该风险可以被恰当的保障措施所管理。
征询意见
在香港,被法庭支持的维护和帮诉原则,禁止以民事和刑事犯罪为由开展针对第三方融资的诉讼,除某些例外情况。然而,因它的前导判定(昂鲁 v思贝格 (2007)10 香港法庭的终审报告31号), 法庭的终审明显留下了疑问,即是否这些原则还适用于在香港发生仲裁的第三方融资?
由于这种不确定,附属委员会被要求“在是否需要改革的意图下,去审视目前与第三方融资仲裁相关的地位;如果需要,提出适当的改革建议”。
在审视了第三方在香港的合法地位以及在其他管辖区域(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和新加坡)有关第三方的法律、法规,附属委员会提出了下列建议:
1. 修改仲裁条例,明确允许在香港发生第三方融资的仲裁。
2. 为第三方融资者制定清晰的道义和财政标准,提供给在香港发生仲裁的各方。尤其是,附属委员会认为香港应该发展适合其文化和需求的,自有的法规模式。
3. 提交“发展和监管关于适用的道义和财政标准”的邀请,是否应该由法定或政府主体主导,或者是由一个自动调节的主体?这个标准如何被加强以及如何解决由此引发的潜在风险问题,例如利益冲突、保密和特权的违反,以及对于仲裁特别法庭的第三方披露?
4. 邀请提交“针对第三方出资方不利的诉讼命令”的可能性和“通过第三方出资方提供担保条款”的成本。附属委员注意到没有太多的理由允许第三方从胜诉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他们有资助一个无上诉利益的索赔,则不必再承担费用义务。
到2016年1月18日截止的征询期内,附属委员会欢迎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观点、评论和建议。我们很高兴与客户讨论这个发展历程,并继续监督它的进程,以及在这个非常期待的改革方面提供更新。
结 论
香港维护了一个支持仲裁的制度,且它的法庭采用了一种支持仲裁的方法。根据由伦敦大学玛丽学院主导的“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随着香港成为全球第三大最流行的仲裁席位,仲裁仍然是解决跨国争端的优先方法。如何在香港规范第三方融资,以及如何能实施快速的改革,仍然尚待分晓。一旦香港法律允许,除了别的之外,第三方融资将提供额外的融资选项给各方,通过仲裁去追诉他们的索赔和允许各方与第三方融资方减轻无法收回的风险。
责编 | James/Z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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