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关于宏景 > 宏景资讯 > 法律百科 >

个人自由的宪法保护

(法国宪法委员会1977年1月12日,75DC)  [1]事件概要:   1976年4月,政府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旨在搜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授权法案的法律草案,内政部长伯纳多斯基(Poniatowski) 先生表示,为了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议会授权司法警察为调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搜查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该草案在1976年11月提交国民议会讨论时遭到诸多异议。后移交参议院审议,参议院经过两次审议后否决该法律草案。1976年12月20日国民议会最终单独通过了该法案。

以皮埃尔-若克斯先生(M. Pierre Joxe)为首的130名国民议会议员于1976年12月21日,以亨利-卡亚韦先生(M. Henri Caillavet)为首的79名参议员于1976年12月22日和1977年1月11日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对该法案的审查申请。  

该单一条款的内容为: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或者上级指令的执法人员,可以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除非涉及明显属于抛弃车辆。  

本案的争执点在于,行政警察能否行使搜查权?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是

1、宪法第64条;

2、宪法委员会组织法

【2】决定内容   宪法委员会经审查认为:  

1、个人自由原则构成为共和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宣告,为1958年宪法序言所确认;  

2、宪法第66条重新确认了该原则,并授权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人;  

3、交由宪法委员会审查的法律文本旨在:将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交给执法官或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  

4、除上述两个条件外,该条款授予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毫无限制地行使搜查权,即使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控制的情况下;  

5、由于转移给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的扩大,而其性质又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权力行使时,很容易导致检查界限不明确,从而损害那些基本原则以及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由此可见,如此规定是不符合宪法的。  

基于上述理由,宪法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1、宣告为了搜查和预防刑事违法所制定的有关车辆搜查的单一条款不符合宪法;  

2、该决定将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  1977年1月12日宪法委员会开会评议。(见1977年1月15日官方公报第3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