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当事人所托,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在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案件的时候,有些细节问题千万不能忽视,尤其是对于从业5年之内的律师来说,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如果遇到诉讼案件专业法律知识不是阻碍胜诉的原因,关键在于一些细节!
1确定证据应征求当事人的意思
律师是受当事人之托,代为承办案件,因此,在确定哪些材料可作为证据提交这样重大的事情上一定要预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律师不能大包大揽,因为这关乎律师的执业风险。大部分证据都不只是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当事人更了解证据背后的真实情况,一份证据交与不交可能关涉重大案件背景的揭示。所以,律师不能想当然的依据文件表面内容直接判断是否可以作证据提交。如果我们初步确定了证据,一定要不厌其烦地和当事人确认每份证据是否可以按照我们的意思解读,或者是否可以另作解释。然后再根据当事人的说明整体判断证据的取舍。另外,不要忘记和当事人确认每一份最终确定提交的证据是有原件的。很多时候律师不问当事人,当事人脑子里也根本没有证据原件的概念。等一旦开庭,大家都傻了眼。
当事人确定了可以提交的证据以后,我们通常在备制的证据清单下方加列声明:“兹确认以上证据均真实。”再由当事人在前述声明性文字上盖章。
2当证据数量多时,要做好调整,注意提交方式
有些类型的案件,例如工程结算类案件,可能需要提交数量很多的证据。这时候,如何整理、提交证据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或仲裁员对案卷的阅读速度。很多律师直接用燕尾夹夹上,一打一打地提交。在庭审时仲裁员可能会很婉转地建议律师以后要在证据整理上多动动脑子。所以律师要注意证据提交的细节问题!
3准备应有的份数
某律师在某纠纷案件中,当举证质证程序开始时,向法庭提交了两套证据。审判长说法庭已经有一套证据了。该律师告诉审判长说给合议庭的每一位法官都准备了一套证据,这样开庭时阅卷方便。审判长微笑着说:“很周到。”诉讼程序中每一个这样的表扬都是我们要争取的。准备应有份数的证据是个基本工作。应该准备几套证据呢?普通程序的诉讼案件,三位法官每人一套,所以应准备3+N套,N代表其他当事人的数量。简易诉讼程序准备1+N套。仲裁普通程序中,除三位仲裁员以外,仲裁委员会也需要存档一套,所以应准备4+N套。仲裁建议程序中应准备2+N套。
4按期提交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证据,这对律师来说怎么关注都不过分。但问题还是常常出现。在一宗案件中,法庭送达的《限期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证据提交日期是《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举证法庭不受理。当事人实际收到《限期举证通知书》的日期是2004年5月19日。在同时送达的证据交换开庭传票上载明的证据交换的日期2004年5月21日。承办律师认为举证交换日期就是举证期限届满日,在证据交换当日提交证据。法庭表示:限期举证是要求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庭,此次证据交换是将法庭收到的证据由法庭转交给对方,并由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初步意见。一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法庭最终未予接受。这就是重大的执业事故。实践中少数律师可能会忽略这些实践细节!
按期提交证据一方面要求我们在举证期间届满之前提交,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留存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证据的证据。比如,如果通过手递方式提交,应当索要收据。如果是邮寄提交,应留存载明交寄日期的邮件寄出的详情单。
当事人在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可能律师就是坚强的法律后援,对律师充满了信任。这是律师的骄傲,也是律师的责任,律师在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脱节,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所谓细节决定成败!
译者 | 冯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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