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莱德诉美国一案中,正式确认辩诉交易的正当性。裁决指出,辩诉交易“在刑事司法中由来已久”的事实,认罪协商后检方对指控进行调整,符合刑事程序的本质而且符合人们的期待。但同时指出,如果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检察官通过威胁、误导或本质上与检察官职业无正当关系的承诺等方式诱导而作出的话,有罪答辩不能成立。
1974年,美国修订《联邦地区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对辩诉交易一般原则及其程序作出规定。如今,美国95%的刑事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形式结案。昔日光彩照人的陪审团审判难得一见,学者惊呼辩诉交易打败了陪审团,“陪审团消失了”!
“辩诉交易没有什么值得称赞的地方。在本应为发现真相而激烈对抗的场合,辩诉交易使我们得以偷懒休战。针锋相对的律师退出争斗,空空如也的陪审团席昭示着制度的失落。然而尽管不值得炫耀,辩诉交易毕竟胜利了。”在《辩诉交易的胜利》一书序言中,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费希尔教授哀叹。
理论上说,刑事案件不应该存在妥协,尤其是在为案件真相而锱铢必较的法庭对抗中。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的妥协,让真相与虚幻、正义与邪恶的界限变得模糊,难免惹来非议。司法实务中,辩诉交易也曾遭到抵制,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也曾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美国大多数检察官却认为,在获取诉讼利益“整个面包”充满风险与不确定前景时,“半个面包”的获得不仅不会导致诉讼的满盘皆输,还是一种不可多得的双赢局面。对检察官而言,选择辩诉交易可以获得被告证言,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对被告方来说,辩诉交易可以避开较重的刑罚,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甚至无辜的被告人也会接受辩诉交易,在看守所关押数月等待审判,即使最终宣告无罪,也被“监禁”数月了。如果所控罪行较轻,被告可用“认罪”来换取缓刑。在此情况下,“含冤”接受辩诉交易,比关在监狱里等待“清白的名声”更有利。
2009年,美国电影《守法公民》,深刻揭露了辩诉交易制度的阴暗面。主人公克莱德认为法律可以帮助自己惩治杀害妻女的凶手,但是检察官尼克为了继续保持他经手案件的高定罪率,选择了妥协折中。缺乏有力的物证,检察官与嫌疑人以指认从犯认罪的条件做交易,真凶逍遥法外。花了10年的时间,克莱德策划了一系列杀人案,用自己的生命给检察官上了一堂法律课——不要和犯罪人做交易,事情的真相掌握在自己手中。
影片中,检察官尼克说道:“年轻的时候我真的很想改变司法系统,我想去抗争,不惜代价做到最好,但是,这里让一步,那里让一步,最后就陷入其中了,然后,就意识到我想改变的司法系统早已经改变了我。”盲目追求辩诉交易,提高定罪率成为检察官的最高目标,刑事司法制度最终遭到侵蚀。
在辩诉交易的支持者看来,司法资源有限,犯罪率居高不下,辩诉交易是“必要之恶”,决不能轻言放弃。辩诉交易带来的某些混乱“时常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
一位美国地方法院的刑事法官,一天审完100件案子。“这全要归功于辩诉交易。”法官要做的事情仅仅是确认被告人身份,是否了解协商内容,是否是本人在协议上签字。反观陪审团审判,经历繁琐的选拔陪审员、耗费数日的冗长庭审,真能发现真相,将被告绳之以法,恐怕还是未定之天。
辩诉交易以其低廉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较好地解决了成本、时间问题,承担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处理,成功地实现了程序分流,减轻了正式审判的压力。苏斌教授一语道破天机:“美国绝对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按正当程序处理每一案件,这是从来不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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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冯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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