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 U.S.483,1954)
【1】 事件概要 肯萨斯州托皮卡市的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门为白人子女开办的学校上学,但遭到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 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地区法院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理由上诉联邦最高法 院。
【2】判决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在有形条件方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公立学校,采取?平等但隔离?原则很显然有碍于 公立学校的教育,不利于保护儿童的平等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在公立教育领域中,?隔离但平等?的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所以,我们认为,原告们以及这些 诉讼所涉及的其他与原告们处于相同境遇的人们,由于他们所控告的种族隔离的原因,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4条赋予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利。这一结论已使我们没有 必要再讨论种族隔离是否还违反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法定程序条款的问题。我们现在宣布,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的。在公立教 育制度中,1896年以来实行的只将?政治平等?,不讲?社会平等?的原则是不存在的。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件中,所有与上述判决相反的言论必须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