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概要 A某准备参加1996年4月11日实施的第15届国会议员选举,但他认为他所在的选区和其它选区之间的人口比例相差比较大,如出现1:4.64、 1:3.6、1:4.46等不同比例。请求人A某主张由于选区之间人口比例不平等,使他们行使的选举权价值出现了不平等,要求对?选区议员的地区选区区划 表?的违宪与否进行审查。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防止法》规定的?国会议员地区选区区划表?。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平等选举和投票价值平等的宪法意义以及选区划分时应允许的人口偏差标准的确定等。 [2]判决内容 宪法法院于199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决定《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防止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国会议员地区选区区划表?违反宪法。(违宪) 宪法法院在判决文中认为,平等选举原则是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适用,它首先否定复数投票制,实行1人1票(one man. one vote)的原则。同时意味着投票结果价值的平等,即一票的投票价值对选出代表的选举结果在贡献和价值是平等的(one vote, one value)。当然,投票价值的平等对投票结果产生的贡献及其影响力难以达到数量上绝对一致,在划分选区时除考虑1人1票的投票价值平等的人口均衡原则 后,还要综合考虑一个国家的行政区划、地形、交通情况、生活权及其历史传统等政策和技术的因素。
在 划分选区时,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是人口比例原则,选区划分中保障投票价值平等直接关系到国民主权原理的实现,构成国家意志形成的正当性基础,其它非人口 的要素在性质上与国家意志的正当性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有关划分选区的国会裁量权存在着来自于宪法的界限,当判断是否违反投票价值平等原则时需要考虑 这种不平等是不是宪法允许的合理裁量权范围之内。国会通常要考虑各种事项,即对各种非人口性因素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时有可能出现投票价值不平等等违 反宪法的后果。 韩国国会采用一院制,国会议员在法理上是国民代表,但在现实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地域代表性。由于急剧的产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向城市集中现象比较突出, 于是城市和农村的人口出现不平衡。因此,在划分选区时有必要适当缓和选区之间的人口比例原则。在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问题上法官金英俊等5人意见和法官赵世 衡等四人意见存在分歧。 五人的共同意见是: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首先是如何掌握标准的问题,即是以最小选区人口数为标准,还是全国选区平均人口数为标准的问题。有必要把选区人口 不平衡问题采取比较严格的平等原则判断和最小选区人口的方法,使选民享有?投票价值中采取中庸的平均选举权?,考虑各选区选民的投票价值具体受损害的程 度。选举权概念中包括?平均投票价值?,各种选举权如果受侵害最后导致选举权现实上的侵害。以选区平均人口数为标准分析,在韩国国会议员选举中,全国选区 的平均人口数超过上下60%偏差就被视为选区划分超越国会合理的裁量范围,属于违宪。选区划分时,人口比例原则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在严格适用平等选 举原则的条件下,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如超过2:1的比例应认定为违宪。当考虑其它因素如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的人口偏差超过4:1的比例时很 难做出与宪法一致的说明,即它已超过全国平均人口数的上下60%的比例。平均人口数标准上下60%的偏差是具有合理依据的。
对 5名法官的意见,金文熙等三名法官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国会在划分地区选区时除人口要素外可以考虑其他要素,但必须坚持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的人口偏差不得 超过2倍的原则。国会应努力纠正人口偏差问题,把它调整到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不超过2 :1的比例。宪法法院也有必要依据这一标准作出违宪判断。 4名法官的意见是,在划分选区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下三个要素,即作为投票价值平等的人口比例原则、采用一院制国会而产生的国会议员地域代表性以及城市人口的 集中问题。从韩国选举制度、国会制度及外国立法判例看,全国选区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应在全国选区平均人口数上下60%。(4:1),城市类型的选区和农村 类型的选区之间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应在选区平均人口数的上下50%(3:1)的比例。由于选区区域表与行政行域的人口、经济、地理、历史背景、政治状况等 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旦决定的选区区划表意味着各选区之间存在相互的关连性,部分选区的变动对其它选区也会产生直接影响。如一个部分存在违宪要素,选区整体 上也存在违宪的可能性。根据选区划分的相关性原则,应对选区划分表宣布违宪,然后分别对请求人的请求理由进行判断。 对判决书的第1项内容赵世衡法官提出如下反对意见。认为,当某一个法规存在瑕疵时应考察其瑕疵与整个法规之间相互关系,如有可能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尽量 不要扩大违反宪法的范围,这是违宪审查的基本态度,不能简单地判断所有选区违宪,只需对部分选区宣布为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