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光裕减刑11个月。减刑后,其应执行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2010年8月,市二中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此后,黄光裕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被减刑10个月。2015年12月7日,刑罚执行机关以黄光裕获得两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目前,黄光裕已主动缴纳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共计人民币8亿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66.94万元。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人物介绍
黄光裕,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香港永久性居民。黄光裕现年46岁,1987年,其创办的“国美电器”正式挂牌。2004年,国美借壳鹏润香港上市,黄光裕同年以105亿元财富问鼎胡润“中国大陆富豪榜”榜首。
黄光裕所犯所谓何罪?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如果是在美国,他将怎样?
黄光裕所涉及的操纵股价等非法经营罪,在美国的处罚力度更大,只要被查明操纵股价,往往处罚都是上亿美元的, 2001年,包括高盛、美林等在内的美国10家投资银行被指控利用在公开发行股票市场的垄断操纵股价。他们的操作方法就是,IPO的时候,把股票给一些人,然后让他们在上市后,拉抬股价,等于是间接的影响股价(国内叫做市值管理公司),就是这样的操作,也最后被罚了超过14亿美元。
对于美国的内幕交易。美国1984年通过了《内幕交易处罚法》,其最主要的内容是,对那些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按照其“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处以3倍的罚款,在学理上这笔罚款被称为民事罚款。四年之后,1988年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了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而一概予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而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更是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相形之下,中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中国修改之后的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不难看出,此条乃美国证券法“民事罚款”与“行政罚款”之合并,但其中显见的缺陷是:其一,对内幕交易的民事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基准,而并不包括“避免损失”,处罚力度大大弱化;其二,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的行政罚款最高额只有60万元,只占到美国最高额250万美元的三十三分之一。违规成本过低,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大量的内幕人因而铤而走险。
根据黄光裕所犯的种种经济犯罪罪行,如果是在美国,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处,监狱服刑年限会延长,罚款数额也会倍增。已经身家百亿的中国大陆首富,何以犯此经济重罪,身陷囹圄多年,是不懂法?还是过于贪婪,不以正道挣钱?一方面我国需要加重对严重经济犯罪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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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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